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社会优待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在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对符合条件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家庭,在同一轮候中优先分配公租房。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