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社会优待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高龄津贴制度,向年满八十周岁不满一百周岁的本市户籍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向年满一百周岁的本市户籍老年人发放长寿补助,并颁发《百岁寿星荣誉证》。高龄津贴、长寿补助的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