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民办学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采取支付生源组织费的形式组织生源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