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生源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民办学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生源组织费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其收取的生源组织费,予以没收,并可按其所收费用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