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民办高等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超过核定的招生计划招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并可按超计划招生所收费用的百分之二十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