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民办学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采取支付生源组织费的形式组织生源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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