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三章 预防措施第十八条已废止预防单位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选拔程序和条件进行,制定预防措施,防止行贿受贿等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应当对新选拔任用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有不廉洁行为时,应当进行诫勉教育。预防单位在财、物管理活动中,应当制定预防措施,防止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行为发生。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