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三章 预防措施第十九条已废止预防单位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纳入培训计划,对国家工作人员加强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将有关职务行为规范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纳入国家工作人员试用期培训和岗位培训内容。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