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公路条例/第七章 乡道村道特别规定第五十三条有效村道的建设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经济条件确定技术等级。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道建设质量进行监督,将村道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通车时间等内容予以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聘请技术人员和村民代表参与村道建设质量的监督。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