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公路条例/第七章 乡道村道特别规定第五十四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编制和实施乡道、村道的大中修养护工程计划,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给予技术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建立群众性、专业性养护组织或者由个人分段承包等方式,对乡道、村道实施日常养护。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适时组织开展乡道、村道集中养护。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村道的养护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