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村道的建设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经济条件确定技术等级。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道建设质量进行监督,将村道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通车时间等内容予以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聘请技术人员和村民代表参与村道建设质量的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