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九条有效城市可以根据总体规划,编制局部地区的分区规划,控制和确定不同地段的土地使用性质、居住人口的分布与密度、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等控制指标,以及城市道路系统与对外交通设施、城市河流和绿地系统、文物古迹与风景名胜、城镇各类工程管线及重要设施的位置和控制范围。分区规划由所在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分区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