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条有效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并作为编制年度建设计划的依据。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