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八条有效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不再单独编制规划,纳入城市规划、镇规划和乡规划,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城市规划区内的镇、乡、村庄和镇、乡规划区内的村庄原则上不另划规划区。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