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城乡规划法》和本办法规定,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