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工程,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