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有效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经批准的城乡规则、国家强制性标准,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