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有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监测系统,完善城乡规划信息平台,设立、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主动接受公众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主动接受和配合新闻媒体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