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四条有效省、市、县、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省、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对城乡规划许可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是否已办理规划许可;(二)城乡规划许可的执行情况;(三)规划控制情况;(四)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五)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使用性质;(六)按照相关规定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