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遵守和执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对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责任人,应当作出给予行政处分的监察决定或者提出予以纠正的监察建议。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