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准的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只能延长一次。临时建筑不得改变为永久性建筑。

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期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因国家建设需要,提前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