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六条有效申请临时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一)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二)影响交通、安全、市容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三)侵占绿地、林地、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活动场地的;(四)侵占电力、通信、人防、防洪保护区域或者压占城市地下管线的;(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