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八条有效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1年。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内依法办理延期手续。延期只能进行1次,延期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上述许可证书自行失效。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核实规划证明,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不得买卖或者转让。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