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申请临时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二)影响交通、安全、市容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
(三)侵占绿地、林地、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活动场地的;
(四)侵占电力、通信、人防、防洪保护区域或者压占城市地下管线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