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一条有效有关管理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交通、水利、电力、电信、邮政、气象、能源、生态环境保护、人民防空、防灾减灾、消防、地名命名等涉及空间资源利用的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