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二十七条已修改代表个人或联名可以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自大会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最迟不超过六个月书面答复代表,并抄送交办机关。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组织再作处理,并在两个月内答复。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0年2月1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