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会议作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主席团提交全体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0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