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Amended代表个人或联名可以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自大会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最迟不超过六个月书面答复代表,并抄送交办机关。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组织再作处理,并在两个月内答复。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9,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