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和保护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

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加强食品安全 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在新闻媒体和集中生产经营区域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