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街区,完善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加强食品检验检测能力和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加工 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地方特色食品和传统食品,改进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创建品牌。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