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接受培训,提高技能,诚实守信,保证质量,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承担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