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吊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