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当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