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