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从业人员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二)购进和使用食品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建立台账,进货验收,索证索票,相关记录、票据的保 存期不得少于二年;

(三)加工工艺及加工设备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四)生产经营过程中生熟隔离,防止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

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切配、制作、盛装食品的刀、案、容器等设施设备应当清洗、消毒;

(二)提供安全卫生的餐具、饮具。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