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分别向下列部门书面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

(一)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向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二)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内的非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 工小作坊,前店后坊式的非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向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三)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外的非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向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申请。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颁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告知理由。许可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结。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