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二)具有清洁水源和排水设施;

(三)具有必要的、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工具、容器、设备 和包装材料;

(四)具有相应的防蝇、防鼠、防尘和密闭的废弃物存放设 施等;

(五)具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