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公平、公正原则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

(二)纠纷双方当事人自愿和平等;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求行政处理的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裁决。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