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一)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二)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三)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不受压制强迫;(四)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