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管理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调解工作。乡、民族乡、镇、街道司法所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各级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