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管理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调解工作。

乡、民族乡、镇、街道司法所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