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