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第四章 人民调解协议及其履行第三十一条有效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