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第四章 人民调解协议及其履行第三十条有效调解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三)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四)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五)当事人签名,调解主持人签名,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书由纠纷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