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第三章 民间纠纷的受理和调解第二十七条有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密切注意纠纷动向,对矛盾有可能激化的纠纷,应当进行缓解疏导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不良后果发生。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