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第三章 民间纠纷的受理和调解第二十一条有效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受理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调解的纠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有关机关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