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民间纠纷由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

疑难、复杂的民间纠纷和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由乡、民族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也可以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指定相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调解。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