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人民调解员是经群众选举或者接受聘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人民调解员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调解员。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