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第十三条有效人民调解员是经群众选举或者接受聘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人民调解员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调解员。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