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担任人民调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人公正,联系群众;

(二)在群众中有威信,热心人民调解工作;

(三)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

乡、民族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一般应当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