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第十四条有效担任人民调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为人公正,联系群众;(二)在群众中有威信,热心人民调解工作;(三)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乡、民族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一般应当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