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兵工作实施办法/第二章 民兵工作领导、管理体制第七条已废止民兵工作受人民政府和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双重领导。省军区、军分区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都是本区域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负责本区域的民兵工作。驻军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当地军事领导指挥机关开展民兵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