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Repealed

民兵工作受人民政府和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双重领导。

省军区、军分区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都是本区域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负责本区域的民兵工作。

驻军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当地军事领导指挥机关开展民兵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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